關于召開《張家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行政決策聽證會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來源:張家界市黨政門戶網 作者: 閱讀: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房屋補償決定確定的自行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四十四條 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應以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代管人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六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抵押權。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進行評估,之后補償。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向房屋登記機關和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和國土使用權注銷手續(xù)。
公安、教育、民政、計生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低保關系變更和計劃生育關系遷移等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到戶的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統(tǒng)一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的時間不得少于5天,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作出決算。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市轄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備案,作為市財政部門審核土地成本依據。
第五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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