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9月2日訊(通訊員 徐姣艷 趙丹) 近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首次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被告某兒童攝影工作室收取預付款后未按約定提供服務且惡意逃避退款的行為,判決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該案系上述司法解釋發(fā)布以來,全市法院判決的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彰顯了司法維護消費公平、懲治失信行為的堅定立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去年4月在被告某兒童攝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為后續(xù)拍攝的預付款,被告收取預付款后,未按約定提供相應服務,也沒有按照原告李某的申請進行退款,于同年底終止該工作室的營業(yè),并采取更換聯(lián)系方式、經(jīng)營場所無人應答等方式惡意逃避,原告李某無法聯(lián)系被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經(jīng)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身義務,且在消費者主張權利后惡意逃避退款責任,主觀故意明顯,性質(zhì)惡劣。該行為不僅構成根本違約,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及新司法解釋中關于經(jīng)營者存在欺詐及惡意逃避責任可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情形。法院判決被告某照相館返還原告李某預付款2000元,并增加賠償李某損失6000元。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預付費消費模式中,消費者應增強風險意識,選擇正規(guī)機構并簽訂書面合同,妥善保存付款憑證和溝通記錄。發(fā)生糾紛時,可依法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鄭重告誡廣大經(jīng)營者,依法誠信經(jīng)營是基本義務,企圖通過欺詐、惡意違約、逃避責任等方式侵害消費者權益,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消費者請求經(jīng)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jīng)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